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7.9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西區大同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臺中市西區大同國民小學 |
機關地址 | 403 臺中市 西區 自由路一段138號 |
聯絡人 | 林宥家 |
聯絡電話 | (04) 22222311 #1734 |
傳真號碼 | (04) 22250400 |
電子郵件信箱 | ganshi@dtes.t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dtes11207 |
標案名稱 | 112學年度臺中市國民中小學[中區]學生健康檢查委託專業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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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1,90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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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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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8/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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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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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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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8/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8/21 09:00 |
開標地點 |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38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事涉全市學童健康檢查權益,爰收取履保金以符學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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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03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38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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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2月28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或所在地醫師公會,能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於契約期限(112年9月1日至113年1月19日止)內完成本市【中區】國中、小學生健康檢查者。需能組成健康檢查工作隊,成員至少有:牙醫師1名、小內(兒)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醫師2名、護理人員3名、工作助理3名,共計9名,組隊到校進行全身身體診察工作。(以上成員為一組人員,每小 時工作量為 40 人,每日檢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7 小時,每天受檢人數以不 超過 280 人為原則,若檢查人數增加時,則應按工作量增加工作隊員人數)。 2.須具合格醫檢師3名以上,可負責從事寄生蟲、尿液及血液檢查工作。 3.健檢醫師、護理人員、醫檢師皆應具備衛生單位登記合格之執業執照及醫院 服務證明文件。牙醫師應附上口腔檢查標準化與一致性培訓相關課程之時數 證明為佳,以確保齲齒檢查準確性。合約應規範合作檢(實)驗室,具有合 格認證。 4.健檢醫師若未具備專科醫師資格時,則應為當地衛生局登錄執業滿三年以上之醫師。 5.若為臺中市以外廠商參與投標,則除上述資格外,需檢附原所在地衛生局核准公文,得標後應以公文報請本府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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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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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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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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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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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