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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1.1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單位名稱 工程採購科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聯絡人 黃先生/交通局(02)29702960分機8604黃先生
聯絡電話 (02) 29603456 #7666
傳真號碼 (02) 29530960
電子郵件信箱 AM9480@ms.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620-2
標案名稱 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4,864,71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2.29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55,804,07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5.25交通部公路總局
補助金額
140,515,000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7/19
原公告日 112/07/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38229-112-005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9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9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45元
總計
1,03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7/27 09:20
開標時間 112/07/27 09:4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10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0/14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開工之日起900日曆天竣工,其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具備甲等綜合營造業之投標廠商資格,並以分包廠商取代其餘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其餘則不允許,該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7月14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本次修正空白標單及細部設計建築圖說,修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第1次更正」。 3.招標公告修正內容說明: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修正為112年10月14日。 4.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至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20分截標並於112年7月27日上午9時40分開標(詳投標須知第4頁至第5頁)。 5.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12年6月28日便簽辦理。 2.本案變更內容說明:修正空白標單,修正內容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 [廠商資格] 一.第1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及第2資格: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投標廠商如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若未同時具備全部資格者,僅允許第2資格由分包廠商取代,且該等分包廠商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 且三.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曾完成土木、建築相關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6,0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元之承做經驗者。(經歷證明文件僅限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不含分包廠商之經歷證明。) 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1.投標廠商應檢附。2.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該等分包廠商亦應分別檢附。) 且五.合作同意書。(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提出。) 且六.本案分包廠商是否非屬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廠商。(僅限於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第2資格時審查。)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10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0日曆天竣工(不含使用執照取得);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規定。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黃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分機8604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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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