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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3.5
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單位名稱 勞安科庶務股
機關地址 200 基隆市 仁愛區 愛三路130號
聯絡人 潘隆興
聯絡電話 (02) 24210118
傳真號碼 (02) 24277176
電子郵件信箱 klgas02@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p11202
標案名稱 基隆過港路郵局屋頂防水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3 - 屋頂及防水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p11202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4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7/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00009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4樓勞安科
自112年7月17日起至112年7月24日於上班時間內至基隆郵局4樓(基隆郵局勞安科)不具名繳納文件費參佰元整﹝上述費用請先行至附近郵局劃撥至「基隆郵局營繕劃撥專戶」帳號第19409552號﹞並憑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投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24 17:00
開標時間 112/07/25 14:00
開標地點 200009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5樓-簡報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009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130號4樓-勞安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中華郵政公司修訂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之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