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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2/07/14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15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民族路57號
聯絡人
胡小姐/黃小姐
聯絡電話
(02) 82853370
傳真號碼
(02) 82852273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2-064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2年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儀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2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2/06/14 09:30
原公告日期
112/06/0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4,300,000元
參拾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新北市-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8685123
 廠商名稱
台灣賽默飛世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洲子街85號6樓之1
 廠商電話
(02) 87516655
 決標金額
4,300,000元
參拾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2/07/12 - 112/10/29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53288988
 廠商名稱
漢鈞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2年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儀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台灣賽默飛世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1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4,300,000元
參拾萬元
  決標金額
4,300,000元
參拾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4,300,000元
參拾萬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漢鈞科技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588,000元
伍拾捌萬捌仟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有利標或最優勝廠商
  參與評選
  評選序位或總評分
2
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
項次 出席會議 姓名 職業 與採購案相關之學經歷
1
盧重興
國立中興大學教授
學歷:
博士環境工程系博士
2
張鼎旺
已退休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系衛生工程組學士
3
許逸群
私立崑山科技大學教授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環境工程學系博士
4
江漢全
國立宜蘭大學名譽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化學研究所博士
5
張哲明
國立中央大學副教授
學歷:
文化大學地學研究所博士
6
蔡旻憬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專員
所任工作:專員
7
許銘志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簡任技正
所任工作:簡任技正
8
李昌煥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科長
所任工作:科長
9
鄭美炎
經歷1:
服務機關(構)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職稱:技正
所任工作:技正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2/07/12
決標公告日期
112/07/14
契約編號
112-064
是否刊登公報
總決標金額
4,300,000元
參拾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82.15
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2家,經「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結果合格投標廠商計2家,經基本文件及資格文件審查結果2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二、另於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召開評選會議,「台灣賽默飛世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徵得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為平均總評分在合格分數以上之序位第一廠商,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故經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布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