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9.17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鳳山區瑞興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機關地址 | 830 高雄市 鳳山區 博愛路271號 |
聯絡人 | 吳瑞昌 |
聯絡電話 | (07) 7429803 #40 |
傳真號碼 | (07) 7429904 |
電子郵件信箱 | LYW6G@yahoo.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WU1120701 |
標案名稱 | 112學年度兒童課後照顧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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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959,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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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採購履約日期自112年8 月30日至113年8月29日止。履約期間經本校考評成績優良者,後續擴充1年,擴充期間自113學年度上學期開學日起至114學年度上學期開學前一日止。
2.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3.後續擴充之總價不逾新臺幣4,959,050元之上限。
4.後續擴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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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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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7/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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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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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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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是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27 09: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2/07/31 09:00截止投標) |
開標時間 |
112/07/27 10: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2/07/31 09: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07)7429803#40) |
開標地點 | 本校一樓會議室(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271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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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01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271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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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08.30-113.08.29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依據110年1月19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0381400號函示說明十辦理:學校若採委託辦理,請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招標作業,另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原則」第38條規定,「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承辦學校不宜委託補習班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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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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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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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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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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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