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16.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
機關地址 | 811 高雄市 楠梓區 旗楠路93號 |
聯絡人 | 黃彥欽 |
聯絡電話 | (07) 3676943 |
傳真號碼 | (07) 3676794 |
電子郵件信箱 | u746331@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561251007 |
標案名稱 | 麻工D/S新建土建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8,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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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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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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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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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885,2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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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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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7/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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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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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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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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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8/10 09:30 |
開標時間 | 112/08/10 10:30 |
開標地點 |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8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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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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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第一期:100日曆天、第二期:240日曆天...(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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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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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並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 (2)加入營造業公會 (3)應提出信用證明文件 2. 單獨投標之必要分包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與下列之一必要分包廠商參與投標):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且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者(I101061),另需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營業稅繳款證明影本、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合作建築師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應為領有主管機關核發「開業證書」並依法取得營業資格之建築師事務所,另須檢附開業證書影本、所得稅繳款證明影本、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完整內容請詳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規定以及第十四條、證件繳驗及發還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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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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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採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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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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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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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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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