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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營建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聯絡人 林勝彥
聯絡電話 (02) 23667699
傳真號碼 (02) 23651630
電子郵件信箱 d0170102@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6021270003
標案名稱 淡水服務所及區域巡修中心新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1,9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50,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7/1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營建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8/08 17:00
開標時間 112/08/09 09: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二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6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第一分期工程自開工日起1020日曆天內完成;各分期工程及履約期限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12.22版訂定)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投標廠商應具我國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文件所列經濟部商業司訂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編號及「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應具下列規定:「E101011綜合營造業」及「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一般規定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節錄如下,詳如招標文件] (1)國內廠商: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2)外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信用證明,如廠商提出有困難者,得檢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不設定特定資格原因係經評估後,因本案案情簡單且無特殊設計需求,且發包圖說已設計完妥,評估由不同廠商(甲等綜合營造業)履約之結果差異不大,故僅訂定廠商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辦理第1次招標公告。 2.本採購案履約地點:新北市淡水區公司田段104地號。 3.本採購案工程期限: (1)第一分期工程自開工日起1020日曆天內完成服務所及區域巡修中心、附屬工程車停放區暨變壓器放置區 及周邊鋪面景觀等全部工程項目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消防竣工查驗掛件及使用執照掛件。完成後乙方須提出分期工程竣工報告表送請甲方核備,報請辦理分期工程驗收。 (2)第二分期工程自甲方書面通知指定開工日起45日曆天內預定開工條件取得 使用執照完成綠建築標章掛件、智慧建築標章掛件、工程實作數量計算書、工期統計表、工程材料備品清單、一般條款K.17所規定相關資料。並填具工程竣工報告表報請甲方辦理工程驗收。 【請詳招標文件-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4.廠商資格: 一般規定: A.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B.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 C.本案不允許投標廠商共同投標。 D.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包括基本資格),以影本為原則,必要時,招標機關得要求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政府單位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如非為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資格證明及其所附報表文件中所載相關金額之幣別與招標文件規定不同時,其折算匯率依招標公告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F.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資料代之。 G.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H.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I.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J.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者,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5.押標金新臺幣1,600萬元整,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且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依據本次截止投標日計算,有效期至少為112年9月29日)。投標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6.廠商釋疑期限: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前,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7.前述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皆含加值型營業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