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51.1.4 |
機關名稱 |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
單位名稱 |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981 花蓮縣 玉里鎮 新興街91號 |
聯絡人 | 李靜芬 |
聯絡電話 | (03) 8883141 #3040 |
傳真號碼 | (03) 8883374 |
電子郵件信箱 | comi@mail.vhyl.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YL1120601S |
標案名稱 | 112年第九區照顧服務員勞務承攬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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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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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10,336,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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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3個月。
(2)增購之金額:3個月之契約總價(新臺幣69,895,831元)。
(3)增購之項目、內容、數量: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
2.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採議價方式辦理,如依本案原契約單價續約辦理後續擴充,得採換文方式,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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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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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7/06 | ||
原公告日 | 112/06/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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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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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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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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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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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精神科研究大樓4樓採購小組)
150元(現金或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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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11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7/12 14:00 |
開標地點 | 981002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綜合大樓二樓行政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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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81花蓮縣玉里鎮新興街91號本院(玉里分院)精神科研究大樓4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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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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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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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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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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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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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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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