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62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
機關地址 | 608 嘉義縣 水上鄉 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
聯絡人 | 卓恩弘 |
聯絡電話 | (05) 2682406 #214 |
傳真號碼 | (05) 2685920 |
電子郵件信箱 | cyhgcc17@mail.cy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C09 |
標案名稱 | 水上鄉水上(北回地區)都市計畫道路編號六北段及十三等道路拓寬工程用地取得等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2 - 不動產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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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316,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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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316,384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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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後續擴充在標餘款額度及履約期限內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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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2內政部營建署
補助金額
2,316,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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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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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7/0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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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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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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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水上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608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凡合規定之廠商即日起向本所領取標函費新台幣肆佰元整繳納聯單,向公庫繳納後,憑收據領取標單乙份,郵購者請於時限內(備限掛回郵信封(郵寄另附回郵郵資伍拾元)註明採購案名稱,日期、逾期無效)寄「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水上鄉公所行政室收」,廠商請自行審酌寄信往返時間。圖說、合約稿在本所任供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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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7/20 09:30 |
開標地點 | 608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608嘉義縣水上鄉柳新村7鄰柳子林6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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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簽約之日起至完成徵收土地補償費發價且機關無相關事項待處理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 投標廠商聲明書1份(請填妥並用印)。 (二)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 切結書1(請填妥並用印)。 (四) 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5-1)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 (5-2)有效期間內公會會員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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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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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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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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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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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