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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18
機關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單位名稱 材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西路3號5樓
聯絡人 專案工程處戴小姐/材料處楊小姐
聯絡電話 (02) 23815226 #4006/4910
傳真號碼 (02) 23313267
電子郵件信箱 7021801@railway.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0512P2038Q
標案名稱 高雄機廠潮州基地二期工程建設計畫-CL131標檢修設備先期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9 - 其他安裝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951110012CO41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70,958,189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7/04
原公告日 112/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7/19 14:00
開標時間 112/07/19 15: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西二門(警衛室)/地址:100230 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決標後由機關通知召開協調會議,決定開工日期,並於開工之日起60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安裝業(E604010)。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本國廠商:
(1) 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納稅證明。
2. 外國廠商: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本國認許):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
(2) 未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未經本國認許):檢具該國政府核發合法成立並存續中之證明文件,並經該國有權單位公證或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之中文譯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本局檢舉受理單位】 1、本局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436、傳真:02-23899564) 2、本局政風室(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02-23899548) ◎【投標文件收受地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1、以專人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西二門(警衛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2、以郵遞送達者:臺鐵大樓(臺北車站)東二門(總收發室)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 3、以快遞送達者: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 地址:100230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53室)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請求釋疑期限】 本案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廠商就當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其他】 1、履約地點:屏東縣潮州鎮南側潮州機廠。 2、履約執行單位:高雄機務施工隊/承辦人:洪先生/聯絡電話:08-7899546。 3、112/7/4 第1次修正:採購投標須知附件12-1;規格需求書第00100章,修改內容非屬重大變更,故依原訂時間112/7/19辦理第1次開標。 ◎【特定資格】 (一)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鐵路(含高鐵、捷運、輕軌)之機電工程」或「廠房機械設備採購及安裝工程」或「廠房機械 設備供應及安裝工程」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財力: 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等值外幣),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註: a)「上一會計年度」:係指招標時之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國廠商以該國之商業會計年度為準(但應檢附該國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b)「最近一年度」:係指招標時前一年之商業會計年度,用於上一商業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未及簽證或審定時使用。 c)「所附報表」:係指能顯示廠商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之有關報表。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之實績,不得以分包廠商之實績替代,1式2份): 投標廠商應將其工程實績分別詳細列表(廠商工程實績詳細表),載明工程名稱、業主名稱、實際驗收日期、簽約雙方之契約金額或估驗或結算金額,工程內容概述及相關補充說明等資料,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本國工程實績 A.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應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驗收合格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書),及契約、營業發票存根聯等影本各一份。惟若需提出之營業發票存根聯若張數過多,可檢附部分金額較鉅之營業發票存根聯,以資證明該契約為真實。若提出營業發票存根聯確實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相當之證明文件,並同意於審標期間配合機關查證並提出其契約為真實之證明文件。驗收合格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書)及契約影本,必須經本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認)證。 (2)國外工程實績 A.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以證明列入工程實績詳細表之外國工程實績之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核發之驗收合格證明書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書影本,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C.國外工程實績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工程實績詳細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2.具有相當財力: (1)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2)投標廠商之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應由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表達明確查核意見。 (3)外國廠商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並應檢附經本國政府或國內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財力資格證明報表幣值如非以新臺幣計算,則投標廠商應以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為準,折算成新臺幣填入財力資格證明報表內,並於備註欄內註明該折算之匯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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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