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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5.32
機關名稱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單位名稱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機關地址 433 臺中市 沙鹿區 臺灣大道七段823號
聯絡人 許主任
聯絡電話 (04) 26621795 #601
傳真號碼 (04) 26621833
電子郵件信箱 ykc0721@gs.slvs.tc.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919
標案名稱 112年度臺中市立沙鹿高工育智大樓北側(2樓、3樓)男(女)廁所修繕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147,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644,077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1,540,000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6/30
原公告日 112/06/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7/05 17:00
開標時間 112/07/06 10:00
開標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82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柒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3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823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08月31日以前(含)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當年度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2.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第二次招標公告,修正廠商資格審查表。 6月29日更正採購契約書內容及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立沙鹿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