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50.49.4 |
機關名稱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台中液化天然氣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台中液化天然氣廠 |
機關地址 | 435 臺中市 梧棲區 草湳里南堤路二段八十八號 |
聯絡人 | 李易珊 |
聯絡電話 | (04) 26380739 #113 |
傳真號碼 | (04) 26308456 |
電子郵件信箱 | 630616@cpc.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LCB1250001 |
標案名稱 | 台中廠112年度灌裝區防災設備用料暨檢測維修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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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209,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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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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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29 | ||
原公告日 | 112/06/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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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7/0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7/05 10:00 |
開標地點 | 435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八十八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1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台中液化天然氣廠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用於廠商保證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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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用於確保得標廠商誠信履約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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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35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八十八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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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通知全案開工日次日起 1095 日曆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檢附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廠商納稅之證明與投標須知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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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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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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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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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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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