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56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338 桃園市 蘆竹區 南崁路150號 |
聯絡人 | 採購-呂美玉、勞務-張育仁 |
聯絡電話 | (03) 3520000 #618、601 |
傳真號碼 | (03) 3118418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03247@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101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蘆竹區道路、排水改善及零星修繕工程等公共設施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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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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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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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9,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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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估算各品項委外規劃設計及監造所需金額為4,500,000元,本契約辦理後續擴充,累計服務費用不得逾金額為7,50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計價。。
2.自機關通知日起生效,至113年12月31日或委託設計監造工程案驗收合格後且無待解決事項止。倘明(114)年機關尚未完成新年度合約採購作業,得以擴充履約期限至明(114)年決標日,惟最遲不得逾3月3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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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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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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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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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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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1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7/18 10:00 |
開標地點 |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8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150號(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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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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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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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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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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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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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品項 | |
品項編號 | 1 |
品項名稱 | 113年度蘆竹區北區道路排水改善、零星修繕及天然災害搶修工程等公共設施(開口合約) |
預估數量 | 1 |
單位 | 件 |
預算金額 | 4,500,000元 |
品項編號 | 2 |
品項名稱 | 113年度蘆竹區南區道路排水改善、零星修繕及天然災害搶修工程等公共設施(開口合約) |
預估數量 | 1 |
單位 | 件 |
預算金額 | 4,500,000元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