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9 |
機關名稱 | 雲林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建設處 |
機關地址 | 640 雲林縣 斗六市 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
聯絡人 | 使用管理及國宅科(曾泓博) |
聯絡電話 | (05) 5522183 |
傳真號碼 | (05) 5371180 |
電子郵件信箱 | ylhga313@mail.yunli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2M10014 |
標案名稱 | 「雲林縣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2 - 不動產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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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7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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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由機關檢討需求,依各廠商執行比率分配後續擴充戶數(100戶)。
2.擴充期限:開發媒合期內(自決標日次日起2年內,實際執行日期依據內政部「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或內政部營建署函釋為主)。
3.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原契約項目及內容,並依原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4.擴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77萬元整。
5.數量:100戶(含包租包管50戶及代租代管5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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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內政部
補助金額
7,7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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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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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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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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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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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雲林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上班時間內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100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政府』,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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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20 08:30 |
開標時間 | 112/07/20 10:00 |
開標地點 | 本縣採購中心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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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寄達斗六西平路郵局第449號信箱或專人於上班時間送達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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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履約日期自決標日次日起5年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且營業項目登記含租賃住宅包租業、租賃住宅代管業。 (二)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及代碼為「H706011租賃住宅代管業、H706021租賃住宅包租業、H704031不動產仲介經紀業(3項兼備)」。 二、廠商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 (三)不動產經紀業設立備查函。 (四)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有效公會會員證。 (五)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應符合下列 A.從事代租媒合相關業務者須具有不動產經紀人證照1人及不動產營業員證照1人,合計至少2人。 B.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訂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者至少2人。 C.社工師:檢附社工執照至少1人。 D.法律顧問:檢附律師執照至少1人。 E.前開A.至D.同1人具多張證照,可分別計算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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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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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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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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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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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品項 | |
品項編號 | 1 |
品項名稱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1 |
預估數量 | 1 |
單位 | 式 |
預算金額 | 3,885,000元 |
品項編號 | 2 |
品項名稱 |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2 |
預估數量 | 1 |
單位 | 式 |
預算金額 | 3,885,000元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