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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7.5.32
機關名稱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單位名稱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地址 806 高雄市 前鎮區 光華二路80號
聯絡人 陳姿云
聯絡電話 (07) 7232301 #520
傳真號碼 (07) 7237311
電子郵件信箱 forhely@mail2.ccvs.kh.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13
標案名稱 112學年度學生健康檢查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1 - 人類衛生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7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7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若履約情形良好,得以相同契約內容、條件與廠商續約一年,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6/29
原公告日 112/06/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06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80號
現金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7/04 17:10
開標時間 112/07/05 14:00
開標地點 本校忠孝大樓3樓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用以保證受託人積極履行契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6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8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見招標規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4. 為原住民廠商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法登記開業之醫院、診所或高雄市醫師公會(投標廠商若非高雄市之醫院或診所,需徵得高雄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檢舉信箱:高雄市郵政2299號信箱,電話:0800025025,電子郵件:eth@kcg.gov.tw。 規格問題請直接詢問業務單位: 健康中心 分機431 林護理師 分機430 郭組長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