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18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單位名稱 | 材料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北平西路3號5樓 |
聯絡人 | 履約簡先生07-5880163#348/招標黃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3815226 #4901 |
傳真號碼 | (02) 23313267 |
電子郵件信箱 | 7026430@railway.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L0212P2051W |
標案名稱 | 高雄車站月台門試辦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含監造)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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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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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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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1,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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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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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27 | ||
原公告日 | 112/05/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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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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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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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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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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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7/06 14:00 |
開標時間 | 112/07/06 15: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6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地址:100230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餘詳附加說明)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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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採購契約或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本國廠商: 工程技術顧問業: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交通工程或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納稅證明。 (2) 完成軌道系統機電相當之監造能力證明文件(如承攬軌道號誌或通訊或電力遙控或列車防護或行車控制(含月台門系統)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執業執照(登記技師科別:交通工程或電機工程或電子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 (2) 完成軌道系統機電相當之監造能力證明文件(如承攬軌道號誌或通訊或電力遙控或列車防護或行車控制(含月台門系統)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2.外國廠商: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同本國廠商,惟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或技師公會會員證得於得標後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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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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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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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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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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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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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