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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5713946
機關名稱 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
單位名稱 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
機關地址 439 臺中市 大安區 大安港路541號
聯絡人 張瑋峻
聯絡電話 (04) 26710477 #203
傳真號碼 (04) 26710171
電子郵件信箱 h439.h439@msa.hinet.net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6003
標案名稱 建構肉品批發市場現代化屠宰及冷鏈設施設備計畫-更新屠宰主線相關設備-放血平台、夾豬機設備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811,87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6,811,875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4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補助金額
4,768,313

補助機關 3.87.27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補助金額
1,702,969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6/27
原公告日 112/06/2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尚未啟用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39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港路54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200元/份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29 14:00
開標時間 112/06/29 14:30
開標地點 439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港路54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40,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9臺中市大安區大安港路541號-總務課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2月1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其營業項目為
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F113010機械批發業或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必須於112年12月11日完成結案。 2.廠商需配合市場營運特殊性,施工期間不得影響屠宰作業,投標前請先與機關確認施工範圍協調之。 3.領、投標時間:周一至周六上午9:30-17:30分。 4.領、投標地點:大安區肉品市場總務課 端午節6/22-6/25市場休市無法領投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