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6.3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
單位名稱 | 維護組 |
機關地址 | 812 高雄市 小港區 中山四路2號 |
聯絡人 | 張松傑 |
聯絡電話 | (07) 8057537 |
傳真號碼 | (07) 8057540 |
電子郵件信箱 | i920327@mail.ki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newKA1120327 |
標案名稱 | 112年~114年國際航廈空橋及橋氣橋電設備操作維護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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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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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63,10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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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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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按原契約執行內容增購最長6個月之權利,金額新台幣1,855萬1,135元整。增購部分價金計算方式以原決標金額(及契約內容)按增購期間與原契約期間之比例計算,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說明,得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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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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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2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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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總務組
圖說文件工本費新台幣300元整(不退還),凡欲購買之廠商應於投標截止前,向本站總務組郵購或親自領購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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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6/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6/27 10:00 |
開標地點 |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本站國內線第1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80000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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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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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12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號-本站總務組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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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2.7.1至114.12.3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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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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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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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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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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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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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