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營建處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
聯絡人 | 林勝彥 |
聯絡電話 | (02) 23667699 |
傳真號碼 | (02) 23651630 |
電子郵件信箱 | d0170102@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021153303 |
標案名稱 |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161kV氣體絕緣開關及附屬設備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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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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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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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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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358,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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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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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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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6/2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6/27 09:3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樓4樓開標一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2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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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16F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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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第1分期工程150日曆天,第2分期工程20日曆天;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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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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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 :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 (3)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招標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4)投標廠商之資格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外國機構所核發者,除為該國政府機關核發者外,均應經當地公證或認證,如非為英文書寫者,應附經當地或我國公正或認證之。 (5)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若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2.廠商資格(國外廠商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持有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包括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為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如後)。 [廠商資格詳如工程採購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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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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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採購案案情簡單,有明確履約依據,並為本公司經常採購之標的,且經本採購案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於基本資格訂定承製能力證明,不訂定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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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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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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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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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