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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5.7.66
機關名稱 臺南市新化區新化國民小學
單位名稱 臺南市新化區新化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 712 臺南市 新化區 中山路173號
聯絡人 楊福誠
聯絡電話 (06) 5902035 #740
傳真號碼 (06) 5900700
電子郵件信箱 frank7870@tn.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6
標案名稱 112年度臺南市新化國小設置社區共讀站-圖書館整修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7 - 室內裝潢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422,11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2,000,000

補助機關 3.95.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422,118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6/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03 09:00
開標時間 112/07/03 10:00
開標地點 712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路17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2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路173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90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依法登記開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記載有E801060室內裝修業、E801030室內輕鋼架工程業、E801010室內裝潢業且具備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證照。
2. 依營造業法設立之E102011土木包工業(設立於臺南市或毗臨縣市)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者記載綜合營造業E101011且具備室內裝修專業施工人員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投標前務必至現場勘查,仔細詳閱圖說的施工說明,投標後不得有相關異議。。 二、如有與校方現行工程工序搭配之必要,得依校方指定時間開工、停工,因而衍生時程不計工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新化區新化國民小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