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5.1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養護科 |
機關地址 | 238 新北市 樹林區 中正路212號 |
聯絡人 | 王文興 |
聯絡電話 | (02) 86875129 |
傳真號碼 | (02) 26820859 |
電子郵件信箱 | mandw588@th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1A1E14 |
標案名稱 | 中壢、新竹、復興段轄區地錨檢測評估暨設計及監造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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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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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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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4,492,3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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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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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14 | ||
原公告日 | 112/05/3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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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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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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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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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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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本處採購中心)
詳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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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6/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6/20 10:30 |
開標地點 | 本處開標室(238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及違約追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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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處秘書室( 新北市樹林區中正路21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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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300日曆天(不含審查天數) (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廠商資格 廠商營業範圍應包括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b. 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2.人員資格 a. 參與本案之工程人員需其專業應包含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大地工程其中之一以上。 b. 計劃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須為投標廠商之執業技師,技師科別為土木、結構或大地技師。 3.曾完成國內外地錨檢測評估暨設計案件,由機構出具之驗收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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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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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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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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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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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