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 變更依據: (1)契約第十五條規定、實施計畫第壹拾參點規定。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3)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項次7。 (4)衛生福利部訂定「衛生福利部補助民間社會工作人員薪資制度計畫」辦理。 (5)本府111年12月12日府社綜字第1113185643號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2. 變更事項: (1)評鑑績效為甲等,故112年7月1日起續約2年至114年6月30日。 (2)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履約管理第八項廠商權利義務增列:「 (十三)社工人員考核標準應報本局備查並向社工人員公開,考核標準修正時亦同;報本局備查時應併附社工人員公開考核標準之佐證資料(例如:機構人事規定、相關公告或記錄等)。」 (3)實施計畫第壹拾壹點履約管理第十六項修正為「配合本府政策,本委託場所內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另倘有供應膳食豬肉,一律採用國內在地豬肉之生鮮食材。」 3. 本次變更部分加帳新臺幣486萬5,594元【人事費共375萬6,882元+一般事務費60萬8,712元+固定設施設備更新修繕費20萬元+大樓公共分攤費20萬元+方案活動費1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