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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96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機關地址 730 臺南市 新營區 太子路137號
聯絡人 方秀玉
聯絡電話 (06) 6563711 #23311
傳真號碼 (06) 6565835
電子郵件信箱 u403016@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4851270006
標案名稱 嘉南供電區營運處112~113年度嘉義段零星輸電設備電纜積點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6,619,16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積點最高為250萬積點(台灣地區220萬點,澎湖地區30萬點)。交辦期內各工程以交辦單零星交予廠商,廠商應於各交辦工程指定工期內完成;實作總工程費(含稅)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並依下列2項為主: (一)交辦期屆滿前2週內,實作總工程費未達契約總價(含稅)之80%時,廠商得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展期,惟展延以半年為限。 (二)交辦期未屆滿或展延期間,實作總工程費已達契約總價(含稅)時,則停止交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6/1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21 09:30
開標時間 112/06/21 10:30
開標地點 本處開標室(730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處守衛室(730臺南市新營區太子路13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本案總工程交辦期限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底,餘詳特訂條款六。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適用本公司標準契約。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詳本案投標須知第七條廠商資格:依第(二)款辦理:
■(二)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等網站)。(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為無效標)。
3、檢附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金額暨預算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暨預算金額(未稅)44,399,200元。 3、投標廠商總標價應含稅報價,依法令規定具免稅身分者該加值型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該類廠商參與投標時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 4、廠商總標價(含稅)勿超過預算金額(含稅),如超過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5、(1)押標金票據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2)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應較至開價格標日次日長五十日。 6、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標案請併附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加蓋與標單相同印章)。本案證件繳驗請詳投標須知第14條第1項各款。標單注意事項請詳投標須知第12條第1項。 7、本工程地點: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澎湖縣。 8、工程期限:詳特訂條款第四條及第六、(一)條,其摘要如下: 本工程積點最高共為250萬積點(台灣地區220萬點,澎湖地區30萬點)。交辦期內機關將各工程以交辦單方式零星交予廠商施工,廠商應於各交辦工程指定工期內完成;實作總工程費(含稅)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並依下列2項原則加以規範為主【取代原零星輸電電纜線路工程積點發包要點五(二)】: (1)交辦期屆滿前2週內,實作總工程費未達契約總價(含營業稅)之80%時,廠商得提出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展延契約期限,惟展延以半年為限。 (2)交辦期未屆滿或展延期間,實作總工程費已達契約總價(含稅)時,則停止交辦。 (3)工期:本案總工程交辦期限自第1件交辦工程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底【交辦總工程費尚未達契約總價(含營業稅)】,其每件交辦工程則以指定日期內竣工。 9、工程概要:參照供電處編訂「零星輸電電纜工程積點發包要點」輸電電纜工作積點表。 10、本案特訂條款五、(二)訂有「本工程使用材料皆由機關供給,且施工人力已考慮工資波動因素,故本工程款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11、本案履約應具備之技術人力、施工機具及安全衛生護具等請詳「本公司供電單位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施行細則」承攬商履約查驗資料表。 12、本案規範說明請洽本處電纜組電話:06-6563711轉23121王先生;疑義及異議受理部門:總務組方小姐,電話:(06)6563-711分機23311。 13、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前,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對前項疑義之處理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14、本案檢舉受理機關及聯絡資訊如下:(詳投標須知第31條第11項) (1)本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本處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廉政熱線及信箱:06-6562730;d48563@taipower.com.tw (2)調查機關: A、發包單位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臺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6-2988888;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B、工程地點所在地之調查處(站、組)、電話、信箱: 雲林縣調查站 : 05-5328888,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 嘉義市調查站:05-2778888,嘉義郵政60000號信箱 嘉義縣調查站:05-3628888,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 臺南市調查處:06-2988888,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澎湖縣調查站:06-9278888,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 C、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15、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或開標時未派代表到場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成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以該廠商為決標對象。 16、其餘未盡事宜請詳本案投標須知、特訂條款補充說明、一般條款、本公司安全衛生輔導安全施行細則及其相關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