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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2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單位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基隆路四段75號
聯絡人 余佳穎
聯絡電話 (02) 23788111 #5024
傳真號碼 (02) 87333394
電子郵件信箱 u057354@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021200023
標案名稱 112年電腦硬體維護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1 - 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顧問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04,95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以1年為期限,廠商如欲續約,應於履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機關,機關如評量廠商之各項服務績效良好,得同意以原約條件及金額續約,並以1年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6/12
原公告日 112/06/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6/15 17:00
開標時間 112/06/16 14:30
開標地點 台北市區營業處業務大樓1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浮濫投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10/17-113/10/16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2)營業稅繳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影本;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投標廠商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提上年度所得稅繳稅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之廠商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免繳有關所得稅繳稅證明。(3)營業項目登記需從事電腦或資訊之相關軟硬體銷售或軟硬體維修或服務相關項目。(4)勞委會技能檢定通過之乙級電腦軟體應用技術士認證執照或勞委會技能檢定通過乙級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認證執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此次更正需繳納押標金3萬元,原截標日延至112年6月15日、開標日延至112年6月16日下午2:30。**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不含稅)1,342,770元;預算金額新臺幣(不含稅)671,385元。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本處廉政熱線:02-27339733,廉政電子信箱:d10263@taipower.com.tw。 7.投標廠商標(報)價應(未稅),決標金額以得標廠商標(報)價(未稅)作為決標金額;支付貨款時另加計「加值型營業稅」。 8.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未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9.開標時廠商人數以二人為限,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10.廠商請自行上網繳費領標,本處不另提供書面文件。 11.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2.其他詳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招標規範、附表維護標的清單等相關規定。 13.本案應附之投標文件:綜合封、廠商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法律責任切結書、勞工權益切結書、出席代表授權書及招標及投標基本資料表。 1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15.廠商履約內容涉及資通安全者,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CNS 27001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