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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2/06/12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6.18
機關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機關地址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治平路36號
聯絡人
蔡瑞得
聯絡電話
(06) 9277215
傳真號碼
(06) 927312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2-C195-03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縣道204線機場岔路口等6處更換三色交通號誌燈箱組及汰換舊燈桿桿柱採購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5 鐵路及電車軌道之機車及其零件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2/05/17 14:30
原公告日期
112/05/10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060,800元
零陸萬零捌佰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項次 補助機關代碼 補助機關名稱 補助金額
1
3.76.56
澎湖縣政府
2,060,800元

零陸萬零捌佰元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離島地區-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2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24379377
 廠商名稱
高屏工程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前寮里前寮49-3號1樓
 廠商電話
(07) 5561217
 決標金額
1,524,000元
伍拾貳萬肆仟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2/06/08 - 112/08/16 (預估)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16498407
 廠商名稱
勝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縣道204線機場岔路口等6處更換三色交通號誌燈箱組及汰換舊燈桿桿柱採購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高屏工程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524,000元
伍拾貳萬肆仟元
  決標金額
1,524,000元
伍拾貳萬肆仟元
  底價金額
1,990,000元
玖拾玖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1,524,000元
伍拾貳萬肆仟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勝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1,451,200元
肆拾伍萬壹仟貳佰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2/06/08
決標公告日期
112/06/12
契約編號
112-C195-03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990,000元
玖拾玖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524,000元
伍拾貳萬肆仟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財物案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56.18
機關名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附加說明
1、本案計有「高屏工程有限公司」、「勝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2家廠商投標,本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略以,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辦理開標作業;經審查投標廠商之資、規格文件,編號1廠商「高屏工程有限公司」所附資、規格文件均合於本局招摽文件規定,編號2廠商「勝凱利實業有限公司」所附繳稅證明文件不符本局招摽文件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2、開標後,「高屏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52萬4,000元,在本局所訂底價以內,但低於底價80%以下,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並「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4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核示廠商說明之期限。
3、案經局長核示最低標廠商需於本局文到5日內說明(5月24日函請廠商說明, 5月26日廠商函復本局),經召開「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以下書面說明審核會議」,需求單位(交通警察隊)分析、研判,認為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虞,建請決標予該廠商;本案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4之1」規定,簽請局長核示「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局長簽核之日期為決標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