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計有「高屏工程有限公司」、「勝凱利實業有限公司」 2家廠商投標,本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略以,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3家廠商之限制」辦理開標作業;經審查投標廠商之資、規格文件,編號1廠商「高屏工程有限公司」所附資、規格文件均合於本局招摽文件規定,編號2廠商「勝凱利實業有限公司」所附繳稅證明文件不符本局招摽文件規定,判為不合格標。 2、開標後,「高屏工程有限公司」報價新臺幣152萬4,000元,在本局所訂底價以內,但低於底價80%以下,主持人當場宣布保留決標,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並「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4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核示廠商說明之期限。 3、案經局長核示最低標廠商需於本局文到5日內說明(5月24日函請廠商說明, 5月26日廠商函復本局),經召開「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以下書面說明審核會議」,需求單位(交通警察隊)分析、研判,認為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虞,建請決標予該廠商;本案依「本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80%案件之執行程序項次4之1」規定,簽請局長核示「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以局長簽核之日期為決標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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