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5.11 |
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建築工程科 |
機關地址 | 708 臺南市 安平區 永華路二段六號 |
聯絡人 | 李榮囊 |
聯絡電話 | (06) 2991111 #8712 |
傳真號碼 | (06) 2951752 |
電子郵件信箱 | ronang@mail.tainan.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20602 |
標案名稱 | 臺南市學甲多功能教育園區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9,562,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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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95.27.1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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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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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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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77,999,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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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項目:本工程相關工項,含電氣設備及給排水設備、景觀及植栽等。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本工程履約期間(預計工程訂約日至申報竣工日止)。
擬保留增購金額或數量上限: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外加新台幣172,00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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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4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補助金額
146,50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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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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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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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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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11 12:00 |
開標時間 | 112/07/11 15:00 |
開標地點 | 臺南市政府地下室一樓採購開標室(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整(受款人指名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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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截標期限前郵遞或專人送達臺南市政府工務局1樓採購品管科(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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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730日曆天餘詳契約書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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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並應以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可具有二項以上業種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3家以內異業共同投標。 2.廠商同時兼具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及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應檢附之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詳投標須知第33點及第33點之1及第4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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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依工程屬性,一般資格廠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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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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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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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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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