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5.2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單位名稱 | 漁政組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
聯絡人 | 許睿哲 |
聯絡電話 | (02) 23835854 |
傳真號碼 | (02) 23327536 |
電子郵件信箱 | juiche@ms1.f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1220606 |
標案名稱 | 固定式漁船航程紀錄器及相關配件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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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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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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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1,77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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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署保留於履約完成後3年內,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5,000,000元之權利。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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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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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6/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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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7/0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7/07 14: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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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6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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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5日內,完成3台固定式航程紀錄器並送達機關指定之場所,供機關檢測功能是否符合標準,測試項目如契約書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驗收程序及項目。餘交貨期限詳契約第7條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2) 納稅證明 (3) 廠商信用證明 (4) 投標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或供應之證明文件,經歷證明文件應為: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2原始定件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5)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6) 標單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需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方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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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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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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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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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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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