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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29
機關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
單位名稱 交通部鐵道局工程管理組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聯絡人 王志欽
聯絡電話 (02) 80723333 #4707
傳真號碼 (02) 89691589
電子郵件信箱 ccwang1@rb.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BZ017
標案名稱 臺鐵汐科站增設出口暨站體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15.1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NZTEC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NZTEC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5,323,97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5,323,975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6/05
原公告日 112/05/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6/12 17:00
開標時間 112/06/13 10:00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0樓第10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9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599日曆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有案,得提供監造管理等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且至少具備一名符合建築法監造資格之開業建築師。
2.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3.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及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第1次更正公告說明】 1.變更及補充本案招標文件,詳「第1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修正清單」及更正之招標文件。 2.請電子領標之廠商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3.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第2次更正公告說明】 1.本案辦理第1次更正公告時誤刪部分招標文件,爰予補傳,餘無更正。 2.請電子領標之廠商下載更正/補充之招標文件 3.廠商就本次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之日止。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提送「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建築師事務須提送「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事務所須提送「技師執業執照」。 2.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若為技師事務所則提送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3. 投標廠商應檢附參與本案辦理簽證之建築師及土木或結構科類別簽證建築師或技師之執業執照影本。投標廠商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者,其提報之技師均須為受聘於該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之執業技師;投標廠商屬建築師事務所者,其提報之建築師均須為該建築師事務所之執業建築師師;投標廠商屬技師事務所者,其提報之技師均須為該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簽證技師之資格證明文件,應包括技師執業執照及現職服務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或所得稅扣繳證明)。 4.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 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另詳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鐵道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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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