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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3.1
機關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單位名稱 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忠孝西路1段114號
聯絡人 顏逸嬋
聯絡電話 (02) 23114331 #6712
傳真號碼 (02) 23314740
電子郵件信箱 yen79121@mail.po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503
標案名稱 KERN-3600(2套)高速郵件封裝機及周邊設備維護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8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6/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三樓勞安(總務)科供儲股
招標文件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先行劃撥至郵政劃撥帳號「台北郵局營繕工程圖說費用專戶」,帳號第0176761-1。於公告期間上班時間內至本局勞安(總務)科供儲股,不具名憑繳納招標文件費之劃撥收據正本領取招標文件。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12 17:30
開標時間 112/06/13 11:00
開標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3樓勞安(總務)科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4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之公正及監督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3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114號勞安(總務)科科長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3個月內,書面通知履約起始日起算,期限17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上級機關範本,其要項及內容係參照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所擬訂。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局提供之格式填製並蓋公司章、負責人章)
4.投標廠商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詳附加說明1)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1 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證明文件1】:應載明針對《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載明具有供應耗材與零配件之能力(例如由原廠製造商直接供應、或由獲得原廠製造商授權之廠商間接供應之證明等)。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證明文件1】:應載明針對《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之廠牌型號》,並載明具有維修、維護之能力(例如由原廠製造商直接認證投標廠商人員能力、或由其他與本案契約標的物設備相關且足資證明能力、或由原廠製造商保證依本案契約條件履約之技術支援證明等)。 【證明文件2】:文件應載明投標廠商在臺灣設立(例如取得由經濟部網站公示公司登記資料的公司所在地在臺灣之證明等)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