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 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契約第15條規定。 (二) 變更事項:實施計畫第玖、一、(七)點變更為「大樓分攤費(含建成大樓物業管理維護費):每年至多78萬7,768元,不足1年者按月依比例計之(即112年4~12月至多590,826元、113年1~6月至多393,884元),包含大樓分攤費用含使用場所之大樓公用水費、電費、清潔、保全、消防及機電維修、保養費之分攤費用等,覈實支付」。 (三) 本次變更減帳「大樓分攤費」新臺幣12萬5,000元(含112年7萬5,000元及113年5萬元)、加帳「大樓分攤費(含建成大樓物業管理維護費) 」新臺幣98萬4,710元。 (四)上級監辦:本府112年5月19日府授工採字第1120120458號函,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府不派員監辦。
*註:本案「大樓分攤費(含建成大樓物業管理維護費) 」底價、廠商報價及決標實際金額均為98萬4,710元。惟扣除「大樓分攤費」之減帳金額,故決標公告以859,710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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