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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51.6
機關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單位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機關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
聯絡人 張文政
聯絡電話 (02) 25775900 #229
傳真號碼 (02) 25778718
電子郵件信箱 17145@gov.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F670
標案名稱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南環段CF670區段標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2 - 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2,100,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6,740,140,82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Y03車站之出入口A及通風井X後續須辦理土地開發一處,屬通車必要出入口及通風井之土開共構土建及建築、水環設施,擴充金額約為新臺幣:8.2億元。 2.Y03車站之出入口B及通風井Y後續須辦理都市更新一處,屬通車必要出入口及通風井之共構結構體工程,擴充金額約為新臺幣:5.6億元。 3.環狀線南環段Y2A(含)~Y4(含)車站範圍共同管道工程一處,擴充金額約為新臺幣:18億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5/3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5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25元
總計
57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7/11 17:00
開標時間 112/07/12 10:00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9樓第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0,0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2-1號3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NTP+3407日完工,商業營運日(RSD)+15個月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二、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五年內曾完成如下之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軌道運輸系統地下車站土木建築工程,其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5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0億元。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若單獨廠商投標: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9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正本或影本),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7.5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三)採共同投標廠商之一般實績、實收資本額、權益等規定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預付款為訂約總價之百分之十(10%)。 2.招標文件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6月12日前以傳真、書面送達招標機關,或以E-mail傳送至 17145@gov.taipei 請求釋疑(逾期恕不受理);本機關將於112年6月30日前釋疑。 3.本次招標因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故需有3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4.本案採最有利標決標,投標書標價超過公告之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 5.採共同投標,請注意投標須知第十四條廠商特定資格(三)、2之財力規定,以共同投標廠商投標之每一成員,無論以實收資本額或權益提出,除符合規定外,各成員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三)1.(2)、(3)之規定,即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且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6.請注意:依投標須知第13點(一)1.但書規定: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者,不得做為決標對象。 7.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