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27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施工處 |
機關地址 | 116 臺北市 文山區 景隆街22號 |
聯絡人 | 工務組採購課 |
聯絡電話 | (02) 29340505 #113 |
傳真號碼 | (02) 29343635 |
電子郵件信箱 | d6020204@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021270001 |
標案名稱 | 大坪頂變壓器存放棚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4,7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6/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6/13 10:30 |
開標地點 |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2號(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60萬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6臺北市文山區景隆街2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本工程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開工,自開工日起21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清理配合工作及使照掛件,並提出工程竣工報告表。請詳特訂條款5.工程期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灣電力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標準版本。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1. 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 2. 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3. 經濟部98 年4 月2 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 年4 月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我國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我國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我國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資料代之。 4.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惟台電公司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餘詳本工程投標須知七。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