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19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仁愛街19號 |
聯絡人 | 陳豊閎 |
聯絡電話 | (03) 8325103 #2110 |
傳真號碼 | (03) 8334986 |
電子郵件信箱 | tackifire@wra09.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B-003-03-006-050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花蓮溪、秀姑巒溪河川區域揚塵改善計畫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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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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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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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5,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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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後金額上限:新臺幣500萬元整。
(二)擴充期間:於履約期限113年4月30日前辦理。
(三)辦理方式:機關得視預算編列情形保留通知廠商是否增購之權利。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將以換文方式辦理,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依原契約條件(項目明細及各項契約單價)及增購金額,廠商函復機關同意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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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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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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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5/30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5/30 09:30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誠信投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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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誠信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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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仁愛街19號或970花蓮國安郵局第179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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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本計畫為跨年度計畫,施工期限及請款分2次:第1次應於112年12月20日完成揚塵改善面積25公頃以上;第2次為整體工作竣工,期限至113年4月30日止。以上違者依契約遲延履約條款計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營業項目需為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花卉栽培業(A101050)、園藝服務業(A102080)、造林業(A201010)、特殊林木經營業(A201030)及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等。 2.廠商投標時應繳驗下列與原件相符之證件資料: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印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3)廠商信⽤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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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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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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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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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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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