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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7.31.1
機關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聯絡人 王美鈴
聯絡電話 (02) 23494473
傳真號碼 (02) 23142026
電子郵件信箱 098038@mail.bot.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33-112-B105
標案名稱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2年第2次新進人員甄試試務工作」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415,9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5/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05 17:00
開標時間 112/06/06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總務處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使得標廠商重視本案各項作業需求,確保履約品質並保障本行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總務處採購一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履約期限複雜,請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履約發文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完成委辦之各項試務作業,並移交錄取人員等相關資料至本公司。本案無論實際報名人數與預估報名人數差異多寡,得標廠商均須依本公司核定之簡章時程完成各項試務作業。 【評選項目、配分及評審標準】: (一)執行策略、具體措施及方法(28分): 針對試務工作委託服務說明執行策略、具體措施及方法等。 (二)安全保密措施(20分): 對應考人資料、試題及成績之保密、試題領取押送保管安全、闈場、試場安全維護管理等,如何達到安全保密要求及保護個資,提出擬採行之具體措施。 (三)價格分析(20分): A.總標價及「價格配置分析表」之正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 B.提供「價格配置分析表」:投標廠商須以本案預估招考規模(即預估報考人數2,800人)之報名費收入(含5%營業稅)及總標價(即「投標廠商報價單」所列標價總額) (含5%營業稅)之合計金額作為價格配置分析之金額,該分析金額應包含辦理本案試務工作之成本、利潤及稅捐等一切所需之費用,且至少應列明下列費用,廠商若有下列所列以外之其他費用,亦可一併報列。 1.固定費用:含網頁甄試專區設計、命審題作業、入闈費用、口試/術科測驗場地租借、口試/術科測驗委員費、口試/術科測驗工作人員費用及其他費用。 2.變動費用:含筆試押卷保全費、筆試場地租借、筆試監試人員費用、筆試工作人員費用、測驗成績統計、閱卷費用、試卷(袋)及答案卷(袋)等文件印製、佈置用品、各項表單製作費及其他費用。 3.行政管理費:前開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所需行政管理費(含專案人力、營運成本及其他費用)。 (四)實績證明及履約能力(15分): 曾舉辦金融業對外公開甄試測驗及其他足以證明履約能力之實績證明等。 (五)組織人員及配備(15分): 廠商之組織概況,為執行本案之編組(含組織架構圖)、人力配置及其素質(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分工及軟硬體配備。 (六)加值服務(2分): 為提升本案執行成效,廠商得提供委託事項以外之加值服務(加值服務以服務建議書所列項目為主)。 其餘詳招標文件「評選須知」規定。 【其他說明】: 1. 本案採電子領標,不提供紙本領標(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請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 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3.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 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 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7.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 8. 截止投標日如遇颱風天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投標所在地停止上班,則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均順延至次一個辦公日之同一時段截止 投標及開標。 9.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詳投標須知附件。 10.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11.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小姐 電話(02)2349-4473 (2)採購使用單位:人力資源處 周小姐 電話(02)2349-3237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