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2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營建署 |
單位名稱 | 工務組 |
機關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二段342號 |
聯絡人 | 張月娥 |
聯絡電話 | (02) 87712857 |
傳真號碼 | (02) 87712860 |
電子郵件信箱 | yvette@cpam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5500-0101-6517-1010 |
標案名稱 | 新北市林口區A3計畫道路新闢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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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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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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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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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95,170,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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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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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2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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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346元
系統使用費
135元
文件代收費
67元
總計
1,54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詳如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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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5/30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5/30 10:00 |
開標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本署B1第3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975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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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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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720日歷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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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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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依法登記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營造綜合業 。 二、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工程實績: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竣工,其道路工程經費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新臺幣1.5億元。 2.累計工程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8億元。 (二)道路工程之契約結算金額等有關資料應填列於「工程實績詳細表」內,並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承辦民間工程,其文件須經公證或認證;如為外國工程實績,其文件須經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及可證實該工程為道路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契約或設計圖說等)。 (三)投標廠商須依上列工程實績規定填列「工程實績詳細表」,並將其裝入證件封內。 (四)工程實績相關證件如為影本,得標後須繳驗正本,如有不符,將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依規定陳報相關單位懲處。 三、本標案工程之採購不接受廠共同投標,投標廠商應單獨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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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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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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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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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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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