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9.15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溪山實驗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溪山實驗國民小學 |
機關地址 |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至善路3段199號 |
聯絡人 | 高音璞 |
聯絡電話 | (02) 28411010 #213 |
傳真號碼 | (02) 28413570 |
電子郵件信箱 | kirstykao@hops.tp.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324 |
標案名稱 | 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國民小學午餐供應群組112學年度中央廚房勞務委外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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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9,8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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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實際依當年教育局核定112學年度第2學期最後一天上課日期為限。 2.期滿3個月內,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機關保留予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每人每餐新臺幣65元整,預估擴充金額為新台幣29,895,000元整,內含獎勵金金額,擴充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故預算金額加計擴充金額後為59,79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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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4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補助金額
3,98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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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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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1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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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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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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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是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6/1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6/17 09:30 |
開標地點 |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3段199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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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期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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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1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3段199號 (總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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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詳契約主文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頒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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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b.其他證明文件: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業者名單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之整合查詢服務>食品>HACCP查詢)。 。 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詳見投標須知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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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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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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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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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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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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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