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2.4.62 |
機關名稱 | 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單位名稱 | 國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
機關地址 | 722 臺南市 佳里區 六安里117號 |
聯絡人 | 林育平 |
聯絡電話 | (06) 7260148 #231 |
傳真號碼 | (06) 7261713 |
電子郵件信箱 | pmai116@goo.pmai.tn.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5001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改善國立高中一般建築計畫-高壓變電站改善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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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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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859,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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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1,859,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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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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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19 | ||
原公告日 | 112/05/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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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5/25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5/26 10:00 |
開標地點 | 本校日新大樓2樓會議室(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117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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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校日新大樓1樓總務處文書組(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117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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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開工,開工之日起80日曆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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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與本採購有關之電器承裝業之合法登記廠商: A.投標廠商自行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設立證明,如登記證影本(未受停業處分)。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截至開標時仍有效)。 2、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或第103條第1項規定情形。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自行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設立證明。 (2) 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具有專任技師、勞工職業安全衛生、品管…等相關技術士證照。 (4)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信用證明文件影本。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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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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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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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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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