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15.11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
機關地址 | 434 臺中市 龍井區 龍昌路1號 |
聯絡人 | 趙英琇 |
聯絡電話 | (04) 26396002 #7123 |
傳真號碼 | (04) 26380617 |
電子郵件信箱 | u800452@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761254701 |
標案名稱 | 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廠區公用系統及配合生水池改建之設施及管線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4 - 電力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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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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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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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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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00,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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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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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17 | ||
原公告日 | 112/05/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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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0元
系統使用費
300元
文件代收費
150元
總計
3,45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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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6/05 16:00 |
開標時間 | 112/06/06 10:00 |
開標地點 | 434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中部施工處)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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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434臺中市龍井區龍昌路1號(中部施工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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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詳本案特定條款c工程期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制定之標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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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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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A.我國廠商應檢附: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為:「E599010配管工程業」。 (B)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上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B.外國廠商應檢附: (A)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A.(A)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B)投標廠商須自以下兩項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a.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b.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C)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內補正文件並提送本公司備查。未於規定期限辦理者,每逾1日曆天計罰新台幣40萬元。經催告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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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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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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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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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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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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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