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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03702716
機關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單位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聯絡人 雷廷鈞
聯絡電話 (02) 27255200 #5567
傳真號碼 (02) 27888353
電子郵件信箱 ryan1029@taitra.org.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5200035
標案名稱 2025年日本大阪世界博覽會展館興建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5條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13.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9,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59,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5/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6/05 17:00
開標時間 112/06/06 14:00
開標地點 外貿協會國貿大樓6樓601會議室(臺北市110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333號6樓外貿協會行政處收發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本會通知次日起至115年4月13日(含拆館、交還土地)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等,符合基本資格之一者得單獨投標或採共同投標。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文件(得為影本,各投標廠商依行業類別檢附): ■建築師事務所: 1.建築師證書。 2.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專業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須含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科) 2.技師證書(科別須含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科)。 3.有效期限內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須含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 2.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須含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科)。 3.有效期限內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有效期限內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技師公會會員證。 ■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文件影本(須持有稅捐機關核章之開標當日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信用證明文件: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資料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服務建議書(1式20份) ■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者免附) ■國內外投標廠商,須檢具「在日分支機構或合作廠商聲明書」(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一具備即可) ■外國投標廠商,須檢具「在臺聯絡窗口聲明書」(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一具備即可) 3.本案專案管理及監造為主要工作,不得轉包,但允許專業分包(不限家數): A.分包廠商不允許替代投標資格。 B.凡國內外之開業建築師、開業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具有展館設計、室內特殊裝修和營運設計等之國內外機構、自然人,均得擔任本案專業分包商。 ■投標廠商應提供投標截止日前10年內曾承攬完成相同或類似本採購案之規劃、專案管理及監造技術服務之承攬實績(須提供俱雙方用印之契約或報價單影本);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或實績累積總金額不低於本採購預算總金額;如為共同投標者,由代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其一具備即可。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以上為摘要,詳細內容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