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5 |
機關名稱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總務處 |
機關地址 |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航站南路9號 |
聯絡人 | 李知穎 |
聯絡電話 | (03) 2733664 |
傳真號碼 | (03) 2733688 |
電子郵件信箱 | ulashima@mail.taoyuan-airport.com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0-2-00014 |
標案名稱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暨實施計畫(第三版)委託技術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4 - 都市計劃及景觀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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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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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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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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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規劃過程是否有衍生議題需研議或其他委託技術服務內容辦理擴充,擴充金額上限為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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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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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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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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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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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6/19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6/19 10:00 |
開標地點 | 本公司第二航廈B064-4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7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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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預計自112年7月至114年12月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公司已有自訂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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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本案應由依法設立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建築師事務所、管理顧問或其他顧問服務公司,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提出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技師事務所,須提出技師公會會員證。 (3).建築師事務所,須提出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二、特殊資格: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整體團隊組合後需符合下列特定資格(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 (一)經驗與實績 1.自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經承辦完成機場主計畫或機場整體規劃(此指機場主計畫或機場整體規劃係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或ICAO Annex14規範所稱之機場主計畫/Master Plan)等經驗。 2.前項相關計畫案之實績,至少須達單次契約金額新臺幣1,8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新臺幣4,500萬元。 (二)證明文件 1.上述廠商之經驗與實績,應檢具該計畫業主所開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以外文書寫,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2.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確實情形並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文件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代之。 餘詳見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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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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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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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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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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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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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