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59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工務課 |
機關地址 | 333 桃園市 龜山區 中山街26號 |
聯絡人 | 魏一凡或黃雅慧 |
聯絡電話 | (03) 3203711 #604或603 |
傳真號碼 | (03) 3508296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29787@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e11207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桃園市龜山區全區道路暨坑洞機動養護工程(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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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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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060,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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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5,060,756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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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12年度契約期滿前(派工金額累計達80%或112年10月30日)得函詢廠商續約意見,倘機關與廠商有意願辦理113年度續約,按原有採購之項目內容,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招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金額至本案(採購金額新台幣45,000,000元) 為增購上限,後續擴充履約期限(派工期限)至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至下一個相關標案開工日止或採購金額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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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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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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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5/1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5/17 15:0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採購中心(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75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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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3022桃園市龜山區公所2樓秘書室(桃園市龜山區中山街26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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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開工,預計竣工日期為112年12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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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4)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5)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A.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B.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C.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D.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E.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F.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6)服務建議書。 (7)標單文件(含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及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以上請詳閱投標須知第6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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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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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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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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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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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