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7.92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總務處 |
機關地址 | 112 臺北市 北投區 中央北路一段73號 |
聯絡人 | 鄭晴 |
聯絡電話 | (02) 28930252 #132 |
傳真號碼 | (02) 28952902 |
電子郵件信箱 | t10912@gm.ptes.tp.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5 |
標案名稱 | 112學年度中央廚房勞務委外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642 - 提供食物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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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7,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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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如經招標機關評估履約情形良好,招標機關保留與之後續擴充1年之權利。其擴充採購以一年為期(113學年度-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擴充金額預估新台幣 17,400,000 元、供應內容與112學年度供應內容相同為原則,但相關補助或獎勵金之內容、條件及金額若有變更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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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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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5/0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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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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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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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5/29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5/30 09:30 |
開標地點 | 本校紅樓2樓小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7萬4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招標相關法規辦理。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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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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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2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一段73號總務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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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8.1~113.7.31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最新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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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其他證明文件: 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學校外購盒餐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之相關證明文件,業者名單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網址:https://consumer.fda.gov.tw/)之整合查詢服務>食品>HACCP查詢)(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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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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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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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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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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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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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