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55
機關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單位名稱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機關地址 973 花蓮縣 吉安鄉 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聯絡人 陳怡欣(採購分機136),李育荏(規格分機157)
聯絡電話 (03) 8523126 #136
傳真號碼 (03) 8539021
電子郵件信箱 a123@nt.ji-a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413C
標案名稱 112年度村鄰長政令宣導暨文康訓練活動計畫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4 - 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9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5/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5/12 09:00
開標時間 112/05/12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簡報室(花蓮縣吉安鄉吉安村吉安路二段116號) ,得視開標日本所廳舍使用情形調整開標地點。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公所及廠商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收發(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二段116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詳如附加說明。(以機關通知日期為主)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具有旅行業承辦之資格,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第54或第57條規定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稱本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3.預估履約期限(日期僅供廠商參考,以機關通知日期為主):預計分3梯次辦理,每梯次3天2夜,如下: 第1梯次:預定112年6月5日至7日(星期一~星期三)。第2梯次:預定112年6月12日至14日(星期一~星期三)。第3梯次:預定112年6月18日至20日(星期日~星期二)。 4.履約地點:廠商規劃之觀摩行程應以北部地區(桃園、台北、新北、宜蘭)為主,其中每1梯次皆要參訪立法院、大園區公所及一處產業體驗之地點。【由得標廠商在企畫書擬定,本所視需要得予與變更,廠商不得拒絕】。 5.本案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預估參加人數650人,本案採固定價金每人新臺幣6,000元,按實際參加人數固定金額結算費用。且住宿費不得超過行政院頒布的「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住宿費當日上限2,000元之規定。) 6.有關退費規定,說明如下: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因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發布旅遊警告或警示等,機關得按「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之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規定,解除契約,廠商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機關審核後予以支付。 7.評選時間:本案於開標審查資格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方能進入第二階段評選,評選時間將另行通知,另依照各投標廠商投標先後順序進行簡報,簡報時間為15分鐘,並採統問統答,未派員出席者簡報項目不予計分,由評選委員逕就服務建議書內容予以評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