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45.22 |
機關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
單位名稱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六龜研究中心)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南海路53號 |
聯絡人 | 賴又寧 |
聯絡電話 | (02) 23039978 #1033 |
傳真號碼 | (02) 23896318 |
電子郵件信箱 | linlin@tfr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A039-05 |
標案名稱 | 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網站暨入園管理系統改版建置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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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7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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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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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12/05/01 | ||
原公告日 | 112/04/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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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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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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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秘書室採購)
請詳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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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5/0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5/09 10: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8,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本所對外最重要之機關入口網,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故需繳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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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本所對外最重要之機關入口網,為確保廠商履約能力,故需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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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53號(本所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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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依契約所規定之時程完成工作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服務建議書應檢附1式8份(服務建議書之份數如有不足者,將請投標廠商補足;服務建議書之格式及其相關規定,詳如評審辦法及須知)。 4.投標之報價資料1式1份:填妥之本案招標投標契約文件第2頁(報價須與服務建議書內之預估服務費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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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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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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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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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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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