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0.55 |
機關名稱 |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建設課 |
機關地址 | 621 嘉義縣 民雄鄉 文化路七號 |
聯絡人 | 吳小姐、周小姐 |
聯絡電話 | (05) 2262101 #147、240 |
傳真號碼 | (05) 2267147 |
電子郵件信箱 | cyhgc515@mail.cyh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2307 |
標案名稱 | 民雄鄉市場及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1 - 建築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351,514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若乙方履約期間無發生重大缺失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擴充金額上限以不超過新台幣350萬元內辦理,期限至本契約履約完成無待解決事項日止。(2)本案後續擴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09400096190號函: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15.25交通部公路總局
補助金額
8,855,028元
補助機關
3.13經濟部
補助金額
3,420,083元
補助機關
3.76.50嘉義縣政府
補助金額
1,505,355元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4/2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50元
系統使用費
25元
文件代收費
13元
總計
28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本所二樓發包中心(上班時間)]
領取或通訊購買標函費新臺幣500元整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5/1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5/18 09:30 |
開標地點 |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保證切實履行雙方所訂立之契約。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專人送達至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收發文處)或以掛號郵遞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本服務工作請於決標日起10日內完成簽約,並於簽訂契約之日起,至所有服務項目完成、服務費用結清及工程驗收合格且結算完成日為止(詳如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皆應檢附下列所有個別成員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檢附):(1)建築師證書、技師證書(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2)有效期建築師開業證書、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證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3)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技師公會會員證。(4)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5)信用證明文件(建築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6)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建築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7)投標廠商聲明書(建築師、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 。(8)切結書1。(9)切結書2 。(10)共同投標協議書。(11)服務建議書1式12份:服務建議書報價總價應與廠商報價單總價一致,不一致者,以較低者為主。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