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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1.2.4
機關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單位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中正路1195號
聯絡人 陳佩汶
聯絡電話 (03) 3579573 #167
傳真號碼 (03) 3579707
電子郵件信箱 wenny@mail.moj.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4002
標案名稱 新租賃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採購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77 - 室內裝潢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TYY112001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006,818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2,325,60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2,325,605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4/27
原公告日 112/04/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4樓秘書室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5/08 17:00
開標時間 112/05/09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4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6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95號4樓秘書室總收發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9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1.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2. 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二) 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屬於「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者【營造業法】: (1) 營造業登記證書。 (2) 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依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不得承攬)。 (4)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屬於「室內裝修業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1)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3)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或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以網際網路下載之票據信用查覆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文件之用) (四)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審查表 (五) 押標金票據。 (六)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第2聯投標廠商報價聯)。 (七) 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正本。 (八)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九) 委託代理授權書(若不派員出席或出席本案相關會議者為公司【商號或法人】之負責人則可免附;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十) 投標廠商切結書1(正本)。 (十一)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十二) 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十三) 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之電子檔光碟1份。 (十四)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廠商如為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始需提供)。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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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