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本案於112年03月22日上午09時00分於本院機電大樓總務室會議室辦理開標作業,於截止投標日止共計有3家廠商投標審查3家投標廠商資格均合格,續開價格,經3家廠商報價後,1號投標廠商標價為新臺幣406萬2,404元整最低且低於本院底價百分之七十,由開標主持人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宣布保留決標,並限期請1號投標廠商於112年3月22日下班前提出說明(文號1125002247)。 2.查廠商業於112年03月22日下班前向本院提出低投標價理由書面說明,業經審查結果認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依「第58條執行程序」項次五之執行程序第二點規定,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經簽奉鈞長核可在案(文號1125002413)。 3.本案次低標2號廠商報價新臺幣807萬6,650元整,惟投標清單未用印,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情形,經審查不合格(文號1125002627)。 4.本案於112年04月17日下午2時00分於本院機電大樓總務室會議室,洽3號廠商減價程序,經報價2次減價後新臺幣860萬 元整最低,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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