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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7.85
機關名稱 高雄市內門區公所
單位名稱 高雄市內門區公所
機關地址 845 高雄市 內門區 內門里內門20號
聯絡人 倪慧娟
聯絡電話 (07) 6671211 #16
傳真號碼 (07) 6674096
電子郵件信箱 jin0416@kc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13
標案名稱 內門里99-19號旁聯絡道路改善工程等4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176,07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7高雄市政府
補助金額
3,176,076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4/18
原公告日 112/04/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3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高雄市內門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每份新台幣五佰元整,限購乙份。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4/20 09:00
開標時間 112/04/20 14:00
開標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58,0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5高雄市內門區內門里內門2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30工作天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丙級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各該業登記證。(如屬其他許可業請另行註明,非屬許可業免附)(應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或完成登記始得營業之行業,為許可業)
2.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5.標單封(內置標單及估價單)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保固:非結構物一年;結構物三年。 2.付款方式無給付預付款,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合格並繳交保固金後,俟補助款入庫後一次付清。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5.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6.得標廠商倘若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則須聲明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金額。 7.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至指定之開標場所,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以臻明確。 8.代理出席需攜帶授權書。 9.4月17日補充「工程採購標單」並延長開標時間至4月20日下午14:0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內門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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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