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52.8 |
機關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發包中心、工務課 |
機關地址 | 264 宜蘭縣 員山鄉 金山西路265號 |
聯絡人 | 游竣皓、林惠隆 |
聯絡電話 | (03) 9229847 #791、305 |
傳真號碼 | (03) 9231839 |
電子郵件信箱 | d0800000123@mail.water.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WW-112-0800-0004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溪北管線工程單價採購(開口合約)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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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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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6,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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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為爭取施工時效,屆第十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區契約」期限翌日起,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採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書面通知廠商增加上限金額至新契約發包訂約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增加之金額,不可超過契約總價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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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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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4/17 | ||
原公告日 | 112/04/1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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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64宜蘭縣員山鄉金山西路265號
150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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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5/03 10:30 |
開標時間 | 112/05/03 11:00 |
開標地點 | 264宜蘭縣員山鄉金山西路265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3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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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64宜蘭縣員山鄉金山西路26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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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訂約後次日起一年為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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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之該類廠商。 4.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司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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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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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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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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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