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變更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 規定一覽表項次7、契約第15條及實施計畫第9點 。 (二)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8點第2項第2款第1目調整為「應服務17人。開辦日起1年內應達成服務個案數14人,開辦後第2年起應達成服務個案16人以上,如未有達前數服務個案數者,則依未達比例扣除下一季人事費。」 2. 本案委託標的場地預計於112年4月點交予廠商,依實施計畫第9點規定辦理擴充第2階段(籌備期)起之委託經費,計算說明如下,並按實際辦理日期依實施計畫規定核定及覈實支付: (1) 112年經費至多1,181萬8,271元【含籌備期(自點交日起算原則6個月)及預估自10月1日起開辦】:開辦費1,013萬5,220元、人事費93萬6,411元(籌備期人事費28萬722元、營運期人事費65萬5,689元)、一般事務費51萬4,440元、夜間執勤津貼8萬3,700元、方案之執行或服務費方案之執行或服務費1萬6,000元、活動費7,500元、大樓分攤費7萬5,000元、管理費:5萬元。 (2) 113年1月至6月經費:至多207萬6,7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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